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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PM2.5浓度降20%

阅读:1131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3-12-19
-行动计划解读-

近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新办12月11日下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介绍,《行动计划》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优化调整,提出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并于11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

刘炳江介绍,《行动计划》是国家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分别提出了改善目标,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行动计划》提出九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三是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四是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五是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六是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七是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八是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九是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行动计划》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共同改善空气质量。